2018增值稅發票新規定
修改時間:2019-1-29 18:19:11 點擊量: |
增值稅發票目前主要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自2017年下半年以來稅總發布了系列與增值稅發票有關的公告文件,對增值稅發票管理進行了完善,這也是2016年全面營改增以后,在增值稅征管方面的進一步強化,具體變化有: 
01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由10位調整為12位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從現行的10位到12位。
調整后的發票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02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將顯示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
簡單說就是今后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在開具的發票項目前會顯示所開具項目所屬的分類簡稱。
國稅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03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專用發票的范圍進一步擴大
同是在總局公告45號中,國稅總局同時明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此前,國稅總局已經發布在的住宿業(國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鑒證咨詢業(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建筑業(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試點小規模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所有試點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業,均要求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
04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范圍拓展到收費公路通行費領域
交通運輸部、國稅總局12月25日聯合發布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明確將自2018年1月1日起開通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自助開具平臺服務,屆時用戶可通過自助平臺自行開具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05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多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原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大多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向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06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
國稅總局發布稅總函〔2017〕579號《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
明確經省國稅局批準,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07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與現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保持一致。發票代碼編碼規則調整為: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7。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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